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标准需建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单位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不得造假、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纪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单位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单位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重庆营业执照申请公司,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纪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重庆营业执照申请,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45号
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使用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三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享**称权。
*四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名称登记单位)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我市的名称登记单位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认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二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
*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单位管辖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本办法* 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名;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街道(乡镇)名,也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名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单位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队伍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0、119、12315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